劫夺婚,也称“掠夺婚”或“佯战婚”,是以强行“劫夺”的方式为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这种婚制是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而劫夺婚就是完成上述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关于我国古代的劫夺婚,在《易经》中保存了若干片断的痕迹:

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

见豕负凃(土),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脱)之弧。匪寇,婚媾。(《睽》上九)

郭沫若说它是“男子出嫁”的遗习(《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35页),吕振羽认为它是“描写夺婚的诗歌”(《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第121页)。两说比较,当以后说为长。

所谓“劫夺婚”,一般是假劫真婚。故爻辞明言:“匪(非)寇,婚媾。”它是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婚姻制度。有的同志把这段话解释为:“奴隶主携带武器,骑着壮大花马,抢劫妇女,迫使成婚。”这是对劫夺婚的误解。

在殷代奴隶社会,虽然经常发生奴隶主把战争中掠夺来的女俘杀掉,或把她当作妾,但这并不是劫夺婚,而是“妾制”的来源。

《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可能是受这种风俗的影响。魏晋以后,我国爨(Cuàn)族仍实行劫夺婚的制度。“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入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新妇在途中故作坠马状三,新婿挟之上马三,则诸亲族皆大喜……新婚入门,诸弟拖婿持妇扑跌,人拾一巾一扇乃退。”(曹树翘:嘉庆《滇南杂志》)这段叙述几乎是对《易经》劫夺婚的疏解。

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劫夺婚俗被当时婚仪所吸收,成为“坐地安帐”(在屋外搭喜棚,也称“青庐”)、“下婿”、“弄妇”等节目。一位英国人类学家在讲到蒙古族的劫夺婚时说,新郎身备武器,率同辈青年至女家幕舍,女家兄弟站在门前询问各人来意(即“拦门”),于是发生推拉,殴斗;经过短时间的模拟战斗,乃延请攻击者进入幕中(Edward Wesfermarrk著,王亚南译:《人类婚姻史·掠夺婚》)。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蛮图说》,用插图与文字对贵阳和都匀一带少族民族的劫夺婚作了形象化的记叙。根据我国当代民族学工作者的调查报告,全国解放前,我国云南的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实行劫夺婚。在夺婚之前,青年男女已约定时间和地点。但在男子劫夺时,女子又要装出呼救的姿态,通知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便带着伙伴设法逃走,或者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付出一定的彩礼。傣族的劫夺婚,只限于在联姻姓氏之间娶第一个妻子时才被允许。劫夺婚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陈克进在《景颇族的婚姻形态》一文中,把景颇族的劫夺婚分为拉亲(“迷却”)、偷亲(“迷考”)和抢亲(“迷噜”)三种方式。拉亲是青年邀约同伴趁姑娘离家之机,将她抢走;偷亲是青年在媒人密切配合下,将躲藏的姑娘偷偷地抢走;抢亲是由于女子才貌出众,又与几个男子有爱情关系,于是“先下手为强”,突然把女子抢回寨中。这三种方式虽有某些差别,都不外乎通过劫夺而达到成婚的目的。

由此可见,劫夺婚在举行仪式前,男女已有爱情关系,而不是男子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子。不论是真抢还是假抢,都带有喜剧色彩。这和旧时代恶霸劫夺良家妇女的情况迥乎不同。“当权利者用这种婚姻形态以满足其私欲”,如《水浒传》上描写的高衙内劫夺林冲媳妇的暴行,总是受到社会舆论指责的。不过,劫夺婚终究已成为历史的陈迹。